问题 | 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 |
释义 |
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是的。只有人身权不能继承,财产权一般可以继承。从法律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入,依照继承法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它意味着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整个家庭,而不能属于家庭的一个成员。因此,当一个家庭成员去世时,作为包工头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此时,家庭中的其他人是承包经营的权利人,其他承包人应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每一个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都死了,也就是全家都死了,承包的土地就不允许继承了,收回后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所得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合同期间,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依法分为耕地、草原和其他农用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其他合同形式”,是指对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订立的合同。承包人的主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组织,也可以是个人。针对“其他承包方式”,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应得的承包权益;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期届满,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其实,这一规定是针对上述“四荒”作出的,不包括耕地。对于耕地,其继承人在承包人死亡后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并不支持耕地承包经营权,而是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的性质是财产共有,即用益物权共有。因此,如果一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只要承包人所在的家庭还在,就不会有继承的问题,其他家庭成员也会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地“生不加,死不去”。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家庭死亡,因耕地不属于家庭私有财产的,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承包经营合同因“户”消失而终止,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单独承包,或严格用于解决新农村人口生活用地矛盾。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垦耕地时,应当将土地收益补偿给继承人。综上所述,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在不同的春季解释中是非常矛盾的,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能,这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建议委托律师。我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前往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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