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和收益享有的权利。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人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独立组织生产的权利,经营、处置产品; (二)依法交换、转让承包地经营权; (三)依法转让承包地经营权; (四)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地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合同收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三十三条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为方便耕作或者满足自身需要,可以相互交换,并报用人单位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一种新型产权,其特点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承包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滩农村土地的,承包人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或国有土地或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不是其他财产。一些集体组织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数量,将部分牲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作价或者不作价转让给承包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附带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和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草原、荒地、滩涂、水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将集体所有的或者国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利。在这里种植不仅意味着种植粮食、棉花等农作物,还包括树木和蔬菜。此外,承包地或者林、山、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畜牧业、渔业等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享有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收益等权利的权利。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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