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熟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担责 |
释义 | 汽车销售公司为争夺市场,为客户提供了从提车到代办保险、上牌的一条龙服务,孰料,周到的服务却与保险法规定发生碰撞,屡屡引发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事件。11月8日上午,江苏省江苏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南轿车,业务员季某当即为谢某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 1月29日,谢某驾车出险,为此要求大地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财产损失53840元。大地公司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季某作为保险业务手续的经办人,不但没有要求谢某填写投保单,更没有向谢某告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并作出重要提示。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除了在保单上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谢某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就不能对谢某发生效力。据此,常熟法院作出由大地保险公司赔偿谢某人民币52840元的一审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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