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简介:三年前,甲方与村委会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甲方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经与邻居乙方协商,甲方签订土地分包协议,将承包土地分包给乙方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未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分包协议无效,并表示如果甲方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将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如果双方没有争议,甲方将起诉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其将承包土地分包出去的权利。二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分包协议,只要向村委会备案,无需征得村委会同意。三是律师的观点: 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租赁、交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让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也是重要证据,可以作为依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在实践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实际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作为证据。 以出让方式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人批准。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不成立。采用分包、租赁、交换等方式转让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不影响流转合同的成立。至于报用人单位备案,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文章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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