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土地合同无效 |
释义 |
什么时候土地合同无效?无效的土地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符合《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实现双方的经济目的。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自订立之日起无法律约束力。土地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强制性规范如下: ①用人单位违反民主协商原则,越权承包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内,对个体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组织,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所属村民半数以上在签订合同时违反民主协商原则或合同内容违反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用人单位为被告违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决议,越权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视为无效。 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包的,转让无效。《农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转包,或者将农业承包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人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转让合同、转租或者交换承包经营对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转让、转租、交换无效。”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土地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经委托人认可,委托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不承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土地承包合同对委托人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争议主要是关于签订合同是否经过民主协商,即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征得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承包土地的,定购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即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在具体处理上,要注意在相互返还的判断上,既要判断承包人将承包地返还给发包人,又要处理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由于合同的特殊性,除了可移动的生产工具外,承包人可以自行带走,生长期的作物不能移动,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如承包地内修建的灌溉井、道路和线路、房屋等方便承包商开发和生活,所有附件都是不能移动的,因此应予以保护和价格补偿。一方当事人有损失的,应当按照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利用无效合同取得返还土地时,不得无偿取得承包人的附着物。 要提起此类纠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对农业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属于发包人半数以上的村民,被告是发包人,承包人是第三人。 至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民主同意,如果村民会议是全体村民或户主代表共同召开,并做了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签字并按手印,是最直接、最不争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不应照搬形式要件作为固定模式,而应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审查案件,分析具体情况。 对于生活在偏远地区或外出人口较多的人来说,家里只有老人和孩子,老人没有参政意识。开会不方便也不容易。村干部通过广播、集市、公告等方式宣传合同标的和条件。在投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物和合同条件无异议,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产生的合同应当确认符合民主协商原则,是有效的。 这一理解也符合《若干规定》第215条第(2)款的规定,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上承包人实际投入大量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合同。上述内容是对“土地承包合同何时失效”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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