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
释义 |
焦女士的家人起诉称,刘先生的家人一直雇用焦女士做保姆。2004年11月7日,焦女士在刘某家擦玻璃时不慎摔倒身亡。他们认为焦女士的死给全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他们希望法院能决定支付死亡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刘先生没有否认焦女士坠楼意外身亡的事实,但他也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他说焦女士是和自己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2001年至2004年9月,家里雇了焦女士帮忙做家务。然而,2004年9月后,由于家里不再需要保姆帮忙,他们终止了与焦女士的雇佣关系。然而,焦女士向他哭诉家里的困难,希望能继续在家里帮忙。刘先生觉得自己是从友谊和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的,决定以后尽最大努力帮助焦女士。出于对他的感激,焦女士经常到他家里走来走去。刘先生认为,此时,焦女士的身份已经不是保姆,所以没有雇佣关系。 此外,刘先生还说,事故发生前,焦女士说要擦玻璃时,他肯定拦下了她,但焦女士还是自己来他家打扫家务,结果出了事故。事故发生后,他先后给焦女士丈夫27979元经济帮助。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先生辩称,焦女士事发时没有保姆身份,但从“2004年9月后,焦女士仍来刘家帮忙工作,仍拿着刘家钥匙,焦女士擦玻璃时刘先生没有明确拒绝”的情节来看,双方仍有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同时,刘先生家的窗户没有安装护栏,刘先生也没有为此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存在一定过错。焦女士长期在刘某家做保姆,虽然明知窗户没有护栏,但仍未履行看护义务,事故也由她负责。据此,一审中,刘先生向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15.6万余元。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如果刘先生在聘用焦女士时为她购买了几十元的雇主责任险,就不会承受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 雇主责任保险是继医疗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之后的第四大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雇佣的雇员因国家规定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残疾或死亡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与企业有关联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可以为职工投保用人单位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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