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半挂车未投保 |
释义 |
2009年2月15日,孙东驾驶yupe7636/ph369注册车,与王×生驾驶的yust5333出租车相撞,造成王×生和出租车乘客苏×山当场死亡。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王胜,次要责任人是孙东。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9.45万元。对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财产保险公司在11万元的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主要车辆交通强制保险死亡、伤残;(2) 财产保险公司在主车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4万元。 案例分析 无强制保险的半挂车也应赔偿 法院判令**财产保险公司在主车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万元。法院判决**财产保险赔偿4万元,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机动车(含拖车)而无强制机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或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交通保险)法院认为,本案是关于强制交通保险责任免除的讨论,不是关于第三人保险责任免除的讨论,而免责事由不明确,故判决**财产保险赔偿4万元。因此,本条应改为“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含拖车)或者其他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牵引”。《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法合同”。也就是说,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现行三方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未投保机动车(含拖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牵引未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可以解释为:具有交通强制保险的主体车辆和牵引未投保机动车的三方保险有交通强制保险的拖车或者有交通强制保险和三方保险的拖车前者没有交通强制保险,后者没有交通强制保险,主拖车和拖车都参加了交通强制保险。但只要其中一方没有办理交通强制保险,即使办理了交通强制保险,后者也免责。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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