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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过失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代位求偿案件
释义

原告:中国**保险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汽车站(以下简称汽车站)被告:张江,男,44岁,1993年3月30日和8月12日,交通局分别向原告保险公司办理了罗马244轿车和顺达招商银行的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为一年。两辆车停运时停在被告汽车站仓库内。1994年1月19日下午,交通局司机朱×立驾驶顺达中华客车到被告人张江延鹏修理部,对左侧水箱支架与大梁连接处的裂纹进行焊接。被告人张江在没有技术人员操作证、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焊,给电焊上端留下了火灾隐患。15时许,焊接完毕,汽车投入使用。大约19:30,公共汽车在被告的车库停了下来。23时20分许,该车与罗马244轿车因焊接后留下的阴燃火引燃汽车底板,导致车库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火灾发生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并核对了投保车辆残骸的价格。经核实,每辆车残值2000元,共计4000元。原告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责任范围内烧毁的两辆车残值后,通过诉讼调解,向交通局理赔11.75万元,并于1994年10月7日取得被保险人交通局转让的向第三人追偿损失的权利转让。
    

另查明,被告汽车站使用一个没有任何消防设施的仓库作为停车场,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查明了1994年1月30日火灾事故的原因: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焊接引燃木地板并长期阴燃。对公交车站和司机朱丽进行了行政处罚。1995年4月27日,张江因犯重大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996年11月,原告保险公司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4年1月19日晚,被告汽车站车库内一辆罗马244轿车和一辆顺达招行客车被烧毁,直接损失11.75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向上述车辆的投保单位交通局支付保险费11.75万元,并取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我公司认为,被告汽车站违反消防规定,无证经营停车库,收取一定费用,应当承担保管货物的损失责任;被告张江违反电焊作业规定,因点燃后备箱板引起的火灾也应承担责任;第三方运输局因其司机无视安全检查,带火入仓,也应承担事故损失也应承担责任。故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我公司保险车辆损失11.7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汽车站答复:我站没有将车辆停放在外面的经营意图。我们让其他单位的车辆停在车库里,方便司机冬季起步,不收车辆保管费,而是收取一定的保暖费。如果运输局的车辆被火烧入库,车辆在火烧中被毁,责任不在我方。我们只能承担消防措施不完善的责任,而不能承担车辆燃烧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江达辩称:1994年1月19日下午2时许,交通局司机朱立来我局要求对油箱支架进行加固。当时气温很低,我的车底板上有冰和泥,所以他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是用电焊加固。焊接后,我们做了冷却处理。这辆车3点就开动了,晚上7点半停在车库里,11点着火了,火与我的焊接无关。此外,火灾发生至今已有两年零十个月。在此期间,原告没有向我提出任何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因此,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方交通局起诉:我们的罗马244轿车和顺达招商银行都停在汽车站的车库里,由他们保管,其中顺达招商银行于1993年12月向汽车站支付了150元。1994年1月19日晚的大火烧毁了这两辆车。同年7月21日,我们与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发生纠纷,遂起诉法院。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1.75万元。原告没有理由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单位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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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0: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