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禁止行为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五)强制、引诱、限制使用行政权力的,(六)擅自伪造、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挪用、截留、占用保险费的;(8)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十)泄露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如果您处境复杂,律师协会还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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