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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个妻子为享受保险的权利而战:谁能受益
释义


    

案例:
    

2007年5月,郭先生所在单位为他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50万元的重大疾病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人员在填写申请表时,详细说明了受益人的填写要点,并说明指定受益人时必须注明受益人份额。然而,郭先生认为,一旦他走了,他可以留下一笔钱给他的父母和妻子,使他们能够过上富裕的生活。因此,在填写保险单时,他选择了法定福利。
    

然而,保险之后,郭先生的家庭生活发生了变化,家庭争吵不断,矛盾不断升级。2003年9月,郭先生与妻子张某办理离婚手续。同年11月,郭先生和刘女士组成了一个新家庭。2004年7月,他们很高兴有了儿子。全家都沉浸在幸福的生活中。不幸的是,2004年8月2日,郭某因车祸身亡。
    

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三天后,郭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也向保险公司申请分摊三分之一的保险赔偿金,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声明死亡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张女士有权享受保险金。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反的主张: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应当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由于郭先生和张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自然失去了财产继承权,所以他不应该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我此时是郭先生的合法妻子,所以我应该有保险金的受益权;还必须注意的是,郭先生死后,他的父母仍然健在,他们还享有享受保险的权利。关于保险金受益权的争论开始了。
    

点评分析:
    

经核实,保险公司决定支付刘女士的保险费,保险费由刘女士、儿子和郭先生的父母平分。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人的资格。郭某前妻与后妻之间保险金纠纷的实质是,法定继承人是由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人确定,还是由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人确定。如果以签订合同为准,郭先生的前妻、张先生和郭先生的父母将共同承担50万元的保险;如果以发生事故为准,郭先生的继妻和儿子以及郭先生的父母将共同承担保险;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郭先生的前妻或后妻都将共同承担保险没有得到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权利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放弃受益人权利的,受益人依法丧失承兑权。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选择合法继承,即本法没有指定受益人。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郭先生的妻子和儿子以及郭先生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因此他们应各自分享50万元现金。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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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14: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