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自愿放弃保险,后悔上诉法院 |
释义 |
案例:小谭在农业户口簿上签字,进入梧州公司。他主动放弃了公司的保险单,要求向我支付保险费。后来,小谭从公司拿到了每月200元的保费。离开公司后,小谭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养老保险金。本文对双方劳动关系进行了回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梧州公司应向小潭支付未缴养老保险金3726元。宣判后,公司履行了判决。但梧州公司以要求小谭返还月保险金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小谭应退还梧州公司收到的保险赔偿金3600元。小谭对他提起诉讼。庭审中,小谭称,他在声明中放弃的只是普通保险,不是社会保险。 庭审后,法院认为,小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而梧州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协议、工资单、收据等充分证明了该公司以工资支付的形式按月向小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小谭的工资包括保险费。现在梧州公司已经支付了小谭未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因此,小谭每月从梧州公司领取的保险金应退还给梧州公司。法官分析:诚信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当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合法权益,但劳动者不应贪图经济利益,不守信用。在实践中,劳动者在申报与公司无劳动争议并获得相关赔偿后,仍存在向公司起诉的问题。 虽然法律赋予工人相关权利,但从禁止反悔或履行承诺的角度来看,法律和司法部门不鼓励工人违反先前的协议要求法律给予的额外福利。当然,一些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谋取利益,更是不可取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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