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匿名死亡赔偿金存入保险公司后,车主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
释义 |
【案例】 2008年7月11日,原告戴某在2008年7月13日零时至2009年7月12日24时为其雪佛兰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不含免赔额)。2008年10月11日21时,本案外人吴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在105国道上行驶时,与左侧过马路的行人相撞。行人在路上摔倒后,被原告驾驶的汽车碾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行人当场死亡。据交管队介绍,事故由吴某负责,原告和行人(死者)承担次要责任。此外,交管部门还发现死者身份不明(无名尸体)。2009年6月8日,交管部门对原告作出结案决定,要求原告赔偿死者丧葬费9199.98元,死亡赔偿金224440.80元,占总金额233640.78元的21%,即49064.56元。原告将赔偿金交存交管大队后,要求被告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于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意] 在匿名死亡赔偿金存入保险机构后,所有者是否可以向保险机构索赔? 第一种意见是,未经保险人同意,未经赔偿权利人主张,原告单方面将其认为的赔偿金存入交通管理部门,然后以此为依据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只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受害人的赔偿权依法应由其近亲属行使,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将赔偿金存管。债权何时、多少为债权,当然包括债权人放弃债权。交管部门要求原告作为受害人支付押金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交管部门不是赔偿的权利人,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定金费用。因此,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索赔。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告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执行证明支付赔偿金。事实很清楚。原告应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赔偿金,无过错。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匿名者死亡,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被保险人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后,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是否应当履行索赔义务。它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交管部门是否可以为不明死亡者交存并保留赔偿金。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具体损害事实清楚。但是,由于被害人是无名死者,他没有权利要求赔偿,并且损害赔偿债务的债权人不在,他不能行使和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规范》(交管字[2005]16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交管部门能否将事故赔偿金存入并保管?2004年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七十一条和2005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无名死者人身伤害赔偿金”由交管部门向有关部门支付并在确定相关赔偿权利人后,将实际赔偿情况通知相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者支付赔偿金,并予以暂扣。因此,交通管理部门代为保管损害赔偿金的行为有法可依,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我们应该肯定交管部门将无名死者赔偿金存管的做法,这样既方便无名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也有利于保护无名继承人的利益,避免“白撞无名”的不公平现象。第二,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双倍赔偿。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批复》(公共交通管理〔1998〕122号)的规定,不能确定死亡人员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调查事实区别对待;对其他身份清楚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罚;赔偿数额应当依法确定,并由赔偿方签字结案。死者身份确定后,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剩余赔偿金”是交管部门已交存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外的赔偿项目成本。由此可见,即使受害人的近亲或其他权利人在了解情况后提出索赔,保险人也不必担心双倍赔偿的问题,已经支付的赔偿金可以扣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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