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合同变更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 |
释义 |
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巨大损失 前段时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引发争议。纠纷双方分别忙着最高人民法院和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忙得不可开交。那么,争议从何而来? 这一争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5月1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以往相比,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有了明显的扩大与原标准接轨,并引发了保险公司的异议。为了防止损失,增加保险费似乎是保险公司的出路。但是,有一个障碍是克服不了的——车险保单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说,未到期的保单该怎么办?”中国保监会表示,如果保险公司按照《解释》中新的标准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而不需要额外缴纳保险费。为此,保监会就新的赔偿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的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解决新保单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作出答复,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按照责任范围,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执行标准,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无效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的投保人,如果想按照新的个人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增加保险费后,他们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这样,按照新标准赔偿的问题在解释中终于有了统一的看法。不过,《批复》仍然没有解决新政策造成巨大损失的问题。争议仍然存在。车主对第三者责任险费率的大幅提高意见很大,一些保险公司对新的保险合同仍心存忧虑。为了弥补巨大的损失,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都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提高了10%左右。于是保监会出来说话。中国保监会提醒客户变更车险合同。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呼吁:“5月1日前投保的客户,应当及时变更保险合同,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与实际赔偿金会有差额。”。 据了解,新规定中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过去10年的11万元增加到过去20年的27万元,增加了16万元。但对于5月1日前投保的客户,如果保险合同没有变更,一旦发生意外,赔偿标准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而不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因此,由客户自己承担的部分可能会增加。 假设客户在今年5月1日前办理了车险,第三方保险后保险合同未变更,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不含免赔额。保险期满前,车主打伤了一名月薪5000元的白领女子,被裁定承担主要责任。三个月后,这名妇女康复出院。根据新规定,车主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作延误。其中,医疗费用为1万元,缺勤费用为该妇女3个月实际减少收入的1.5万元。一共25000元。按照以往规定,误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区平均生活费用的3倍,共计8000元。差额7000元由客户自行承担。 根据保监会规定,对于5月1日前签订的车辆第三者保险单,保险公司只承担原第三者保险费率制定所依据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赔偿。车主要想按照新标准获得保险保障,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在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如果投保金额从10万元增加到20万元,只需将保费从200元增加到300元即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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