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解除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保险合同解除的分类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遗嘱解除两种形式。(1)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出现时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的内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的终止权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使,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终止权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终止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规定终止合同,保险人可以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收取保险费,剩余部分交由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缴纳保险费满两年的,应当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保险费;满两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扣除手续费后返还保险费。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终止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才有权终止合同。(2) 遗嘱终止,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形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随时解除保险合同。遗嘱的解除需要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有权行使解除权,合同的效力消灭。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表示,已订立的保险合同终止。根据《合同法通则》,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变更和无效属于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混淆。在解除和变更问题上,变更是为了保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作一些调整和变更,而解除合同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原始合同不存在。关于合同的解除与无效问题,合同的解除是以合同的效力为基础的,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完全没有效力。因此,不存在无效合同的解除。 如果您想知道律师可以帮助您解除保险合同中的危险,您可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直接向我们网站的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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