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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展望
释义
    一、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展望
    (一)在我国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5月6日发布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司法实践中对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在1999年统一《合同法》颁布以前所做的。在1999年《合同法》草案的第五稿第77条规定:“由于客观情事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商业风险不适用前款规定。”明确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但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围绕情事变更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结果是删除了合同法草案中关于该原则的规定。
    (二)情事变更原则展望
    《合同法》未对情事变更原则作规定是出于种种顾虑。其实,上述种种担忧,在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过。在1997年6月的讨论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会议上,有学者认为情事变更制度属于一般条款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担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滥用,影响法律的安定性。梁慧星老师的观点是:“鉴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实质是授予法庭或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发生滥用此裁量权的危险显然存在。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在法律上不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就能够避免这种滥用?实际上中国审判实践中已经有承认情事变更的判例,合同法不规定这一原则并不能阻止法院根据情事变更理论裁判案件。与其如此,不如由合同法对情事变更原则作明文规定,使法庭或仲裁庭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有所遵循,减少裁判的任意性,减少滥用的危险。”
    
    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力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二)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三、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展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致合同成立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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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4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