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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有哪些问题
释义

Q: 请谈谈《意见》的背景和意义。A: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数量迅速增加。2008年以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保险业组织积极探索和尝试运用诉讼调解机制处理保险纠纷,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院与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我国部分地区建立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定32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三年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合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各项试点任务。2015年9月,我院与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推进会。本次会议总结了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对进一步深化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作出了研究部署。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该机制的功能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意见》。《意见》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就保险领域而言,诉讼调解对接机制解决了大量纠纷,有效化解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通过诉讼调解对接可以发现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促进行业依法经营,依法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治理的法制化水平,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意见》是深化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健全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与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将全面指导和推进保险领域诉讼调解对接。《意见》是关注民生、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保险纠纷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坚持高效、便捷的原则,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灵活、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畅通消费者表达诉求的渠道,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意见》是推进和完善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的必要举措。自2012年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调解组织结合当地实际,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意见》充分吸收了这些经验和做法,并推广到各地,将极大地促进全国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工作的深入发展和完善。
    

问:您刚才谈到从2012年底开始启动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试点工作。请谈谈前期的试点工作。
    

答:自2012年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共有166个城市建立了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通过诉讼调解对接机制解决保险纠纷16万余起。从试点工作成果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接机制初步建立。试点地区法院积极与保监会、保险业协会沟通合作,以实施办法、细则、意见等形式联合下发文件,建立诉讼调解对接及相关配套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对接流程,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促进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健康有序运行。二是劳动力的基本形成。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立后,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可以实现良性互动,克服调解方式单一的弊端,建立综合性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促进保险纠纷的有效解决。三是工作流程趋于规范化。立案阶段,经当事人同意,案件将先移送保险业调解机构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也可以委托行业调解机构调解;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行业调解机构,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复核并出具调解书或者司法确认书。四是办案压力有所缓解。随着诉讼调解对接工作的大力推进,部分试点地区涉险纠纷案件逐渐减少。以重庆市为例,2014年,重庆市各级法院保险合同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数量分别下降30%和25%。五是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关法院保险纠纷案件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大幅提高,上诉率和发展改革率同步下降,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应该说,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对于及时有效化解保险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保险审判良性循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也是我们出台《意见》,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的重要实践依据。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规范了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
    

答:一是加强平台建设。《意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引导各地法院将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明确保险监管部门可以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或者通过设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促进调解组织规范化;规定由保险业协会负责调解组织建设,制定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评价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促进纠纷快速处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二是规范操作程序。本文界定了立案前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具体操作流程,分解了立案前委托调解对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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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