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寿险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人寿保险合同要求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一般来说,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承包建议书(要约)和接受建议书(接受)。具体而言,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请求时,要约人不仅要表达自己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而且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是否愿意接受。承诺是指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同意另一方当事人的要约。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应提前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应在核定首期保费后签发保险单。要约和承诺都是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经济法》第四条的规定,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谋取非法收入。其中之一对于寿险业尤为重要,寿险业要求意义思维真实,只有意义思维真实,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寿险合同作为一种幸运合同,应特别强调“意思表达和思维表达”的真实性。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即保险人因投保人不实告知造成的错误判断而作出的承诺,保险人可以撤销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对自身的限制。在这里,虽然对寿险没有正式的规定,但可以参照《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精神。投保人未申报、隐瞒或者申报错误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责支付保险金。因此,申请人在报价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般来说,必须履行披露义务的人是申请人。然而,就人寿保险而言,对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最熟悉的是被保险人本人。因此,被保险人也应承担告知义务。至于哪些内容必须告知,往往以“重要事项”或“重要事项”作为应当告知的事项,因此告知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有时采取“书面询问”的方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申请书或者体检记录的询问事项的事实后,才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和隐瞒可以说是两个方面的事情。告知是积极的,隐瞒是消极的。提出要约时,申请人必须采取积极行动,避免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当然,告知义务并不局限于被保险人,应该说双方都有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还应当告知被保险人协商的保险内容,特别是保险种类和基本保险条款。如果投保人对保险的基本条款和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没有事先解释清楚,就会产生很多纠纷。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视为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因此,作为投保人,必须对保险人提供的各种信息,包括出具保险凭证的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失去原来预期的保障。以上,小编为您带来了签订寿险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我希望你在签合同时多加注意,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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