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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条款如何生效
释义

1、 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双方遵守合同,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两种关系:一种是合同成立即生效,双方开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另一种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但必须在保险合同的条件或者期限成立后生效。中国实行“零工时保证制”。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后次日零时,或附条件合同成立或期限届满后次日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保险合同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订立能力,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缔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是指其是否具有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目前,除了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大多数国家的保险公司都是法人。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保险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对其业务范围有严格规定。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因保险人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超出其经营范围,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保险合同缔约能力,但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另外,对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为了善意投保人的利益,法律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效力一般都有特别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在含义相一致,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无瑕疵意思表示”。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有效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不同于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
    

造成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基于表意者,如保留真实意思、阴谋、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基于表意者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如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说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没有这个要求,合同当然是无效的。(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生效条件之一。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赌博的发生,各国保险立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标的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享有的权益是合法的。保险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保险法的强制性是保险法的一大特征。保险法有关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一些保险立法也在但书中规定,但被保险人的利益除外。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稳定社会经济生活。保险当事人以非法目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当然无效,当事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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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7: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