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西安竞业禁止补偿标准 |
释义 |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实施)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但不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限制性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以约定为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劳动者要求,劳动者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 竞业禁止协议对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放弃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部分的经济补偿。(3) 用人单位放弃竞业限制条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前或者期间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认为单位给予的补偿不符合陕西省西安市竞业禁止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标准,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如果您不确定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的报酬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可以在网上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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