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件或者行为的,合同无效。客观情况是指合同的终止是自然发生的,不是人为的,也不是有预谋的。因此,用人单位同意将某一级别(级别)的考核结果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观因素较高,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以对劳动者的考核作为劳动者能力的依据的,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企业并购、组织外包等主观制造业的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不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合同解除权和合同终止权虽然都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愿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在性质上都是成立权,但在理论上有许多不同之处:第一,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的终止只会使合同关系在将来消失,而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的终止则使合同关系在过去消失,但具有溯及力,因此,它将产生对已履行合同的恢复原状的后果。其次,适用条件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一方违约和不违约,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根据以上分析,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劳动者因私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从事饮食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的,规定劳动者患慢性传染病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再比如劳动者的工作职能是驾驶,那么用人单位规定吊销劳动者驾驶证是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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