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释义 |
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认为,机构人员包括机构内部人员和机构外部人员两类。事业单位内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因此,裁定不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
案例分析 事业单位是经国家机关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并登记为法人的事业单位。由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内与编制外用工存在差异。机构编制部门授权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建立人事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程序上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但实体法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关于试行人事用工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规和配套规章政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家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适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不宜扩大解释范围。企业编制内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是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由于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签订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用工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和国家事业单位用工合同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优先考虑。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外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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