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终止 |
释义 |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规定,试用期不设,6个月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定期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案例 2015年12月,大学应届毕业生张某受雇于某炭素有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某炭素有限公司表示,根据公司规定,所有新录用员工应先签订6个月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50元。考虑到自己是第一次被录用,张某与某碳素有限公司签订了本试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6个月合同到期后,某炭素有限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张某不服,于2016年6月27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碳素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50元。最后,仲裁委员会判决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张某经济赔偿1450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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