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1、 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无条件终止。确因生产或者工作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对方续订合同。否则,续签合同无效,续签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2。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办理续签合同手续,也不解除合同,继续保持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往往源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法律意识淡薄。维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办理续展手续不合法或不完整的。比如,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由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处理。以这种方式续签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将对企业造成无穷的危害。一旦劳动者不承认续签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不辞而别,就不能追究企业的损失。第二,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自动解除或者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意志的表达。只要法律事实出现,一般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终止分为:故意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与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除(四十、四十一)外,上述解除的实现条件不同。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但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没有具体规定。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着不同的法律程序。根据不同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不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劳动合同的终止就可能是违法的,使当事人预期的终止效果无法显现,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很多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中,除了故意解除和在人身威胁、强迫劳动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外,没有必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但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提前多长时间发出通知,各地要把握的标准都不一致,比较混乱。解除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起点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的原则,经济补偿的计算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应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开始计算,即按工作年限计算,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2008年1月1日前后略有不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者超过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 以上都是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法律知识。我们应该知道,我国的劳务人员数量庞大,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的需求量很大。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得不做出一些规定,以避免过多的纠纷。如果您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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