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怎么办?过程是什么? |
释义 |
1。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当事人对责任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议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复议终止。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它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2。当事人仅就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如果认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就不能受理。
3。你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监察部门申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检查、调查和有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当事人既不能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上诉责任的认定没有改变,那么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不合理因素,法院将从证据法的角度对事故责任作出新的判决。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证据。当当事人对责任的确定不满意时,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法院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可以移送交通事故案件的原调查材料,由法院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按照责任确认书确定的责任分配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情况。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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