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增资的司法实务 |
释义 |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司法实务 1、利用自有资金增资:税后的可分配的盈余或者资本公积金。 2、向股东募集资金增资。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3、向股东以外的主体募集资金增资。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增资,因不涉及股东变更及股权稀释等问题,法律实务上最方便。 优先认缴权。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侵犯股东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跟侵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处理思路差不多,赋予被侵权股东以撤销权。对超出合理期限的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商事行为比民事行为应该更加严格。 增资扩股不同于股权转让,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发生变化,此外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资金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增资扩股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属性与股权转让的对价。 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不仅导致新股东的加入,更是为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带来了新鲜血夜,使公司的经济实力增强,从而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故增资扩股主要涉及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运营决策,注重保护的是公司的资合性。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不妨向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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