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与交警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 |
释义 |
【交通事故律师答】 这是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回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答案是:交警队作为事故当事人之一,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如果事故已经查明,可以认定交通事故违反法定程序,并致函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避让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查鉴定人员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主动回避,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更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警或者检查人员、鉴定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应当依法秉公执法,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公平解决的制度。其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交警有合法情形的,应当回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应当避免下列情形之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本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的检查、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查人员、鉴定人员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日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也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他们符合法律上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自己。当事人不回避的,可以申请回避。否则,可能因其程序违法而导致实体错误,即所有的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都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应当避免下列情形之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公安机关督察、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被回避的公安机关决定检查员或鉴定人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日内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建议]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接受并指定对原事故重新认定、变更或者撤销认定。审前制度首先出现在司法审判中,审判的真正永恒生命基础在于公正。自古罗马以来,就有一句流行的格言:“人不能审判自己的案件”,即不要求任何人担任案件的法官,否则就违反了自然正义的原则,他主持审判法院的诉讼活动就没有法律效力。唐代,我国开始实行避官制度,自唐代以来历朝历代都遵循这一制度。回避制度的法理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排除国家、私人情感等可能影响或干扰公平判决的因素。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从国外还是国内,从法学的角度还是从情感的角度,回避制度的建立都是极其必要的。事实上,公平是回避的核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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