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关系 |
释义 |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预先设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违约金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特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因此,在索赔违约金时,实际损失可以作为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标的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的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金额的20%,超出部分由接收方返还或抵作价款。付款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款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定金责任是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目的是督促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损害赔偿责任只是补偿性的,惩罚性的除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民事主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以相同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有例外。经营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成本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本文是我国法律上唯一的惩罚性赔偿。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由于我国的存款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具有预缴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与违约金是相同的,不能一视同仁。《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守约方可以也只能选择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指出,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同一违约行为,既有违约金,也有定金责任。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不同的违约金,且二者之和不太高,当一方同时实施不同形式的违约时,两种形式的责任可以同时使用。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一般来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金数额,因此违约金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不能并存。违约金与法定赔偿金是否并存,关系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实际损害为基础,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使用不以实际损害为依据,无论损害是否发生,当事人都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增加。因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是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但违约金数额的最终确定与实际损失数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数额为依据的。违约金与法定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二者不并存;②高不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最后,探讨了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定金具有不赔偿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认为这与损害赔偿无关。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是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之和不能超过货款总额。上述知识是小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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