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伤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
释义 |
2005年3月7日24时许,被告人舒某持尖刀、手套等预谋工具,抢劫被害人吴某家。当他持刀打开吴某家的门,进入吴某家时,被吴某发现。舒某持刀捅伤吴某的胸部、腹部、腿部和手臂,然后割开吴某的颈部,当场将吴某杀死。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舒某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某的丈夫史佳、吴某的儿子史义、吴某的父亲、吴某的母亲赡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861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5070元、丧葬费6057元、史义赡养费2496.135元、吴某的父亲赡养费2496.135元)元,吴某母亲的赡养费2496.135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讨论中,四原告对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史佳应先获得一半的死亡赔偿金,而吴宗宪的儿子石毅、吴福、吴牧只能和石嘉分担一半的死亡赔偿金。原因是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受害人死亡造成的。被害人应当对被害人夫妻的家庭给予赔偿,属于吴某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施佳得到一半的补偿,剩下的一半由吴某的儿子施义、吴某的父亲、吴某的母亲和施佳共同承担。第二种意见是,石佳和儿子石毅分担一半的死亡赔偿金。理由是死亡赔偿金是因被害人死亡所致,被害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夫妻的家庭成员,不仅属于吴某的共同财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由施佳和吴某的儿子施义共同享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四名原告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共同继承,并平均分配,即吴氏的儿子石毅、吴福、吴木、石甲各得四分之一的死亡赔偿金。究其原因,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受害人家属从致人死亡中获得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赔偿金额是根据“遗产损失”理论计算的,这一理论是以受害人死亡造成整个家庭收入减少为基础的。这种“全家收入减少的财产”,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因被害人死亡而由死者家属共同赔偿的财产。同时,对“家庭成员”参与分配的范围也要有广义的理解。应当包括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受扶养人,以及与死者单独生活或者不共同生活的死者的父母、子女的补偿。分配原则应与死者的个人遗产相同,但对于死者的个人遗产,其性质不尽相同,只是死者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可预见性减少。在分配原则上,应当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原则。我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未提出具体数额分配问题的,法官不得作出具体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以获得一定的自由协商和调解空间,有利于二者和谐共处。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重新判决,也可以在执行环节依法治国,医院人民应当依法调解。但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应当明确。这是本案采用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受害人因伤害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是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二是对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采用了继承损失理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作为一级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是,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继承份额原则上应当根据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而不是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没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要求分割的,还应当在共同考虑家庭生活密切性的前提下,考虑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单独要求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达到适当的平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笔者认为,在本次纠纷中,父母与妻子对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具有共同所有权。如果要求法院分居,因为父母可以获得被赡养人生活费的额外补偿,法院可以考虑家庭生活的程度,多分配给妻子平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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