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生活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 共同生活的标准是什么?“同居”的含义在法律上尚未明确,在理论上也鲜有解释。但主要的判断不是时间长短,而是他们是否生活在一起。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居住; (2)夫妻性生活; (3)夫妻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四)夫妻相互帮助的义务;(五)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第二,根据新婚姻法,在丈夫家庭给出的房子里写两个人的名字可以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凭证。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错误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赠与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1) 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致残的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捐赠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夫妻的财产; (4)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五)应当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3、 关于不动产的具体规定。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应当在赠与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责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能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按父母出资比例确认为双方共有。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办理不动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清偿的借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的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给另一方。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一方参加房改的名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而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了日常生活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婚姻法》专门用来规范婚姻问题,包括婚姻中需要注意什么、办理婚姻需要什么材料、婚姻过程、离婚的不动产分割、办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对于更多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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