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外国婚姻案件
释义

案件描述:原告:张某,女,中国公民。被告:你是美国公民,男性。1990年8月底,美国公民游安来到中国海南观光。在此期间,他与原告中国公民张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海南观光两三天后,游安回到了美国。1991年7月17日,游安又从美国来到海南。与张某交往一周后,游安于同月25日到海口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张某又拒绝与你*安同居,双方无法建立夫妻关系,双方互相怨天尤人。1991年8月2日,张某谋与海南省海口市镇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理由是双方婚前不了解对方,感情基础不好,婚后不能建立感情。无法维持夫妻关系。在辩护中,游安也认为夫妻关系确实很难维持,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婚后购买的录像机归游安所有。张同意了。审判理由和结果:震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婚前缺乏谅解,短时间内相处,匆忙结婚,婚姻基础较差。结婚7天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认为夫妻之间没有感情,同意离婚。这种婚姻应该视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应该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二是婚后购买的视频播放器归你*安所有;三是诉讼费用由你*安承担。注: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婚姻登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提出离婚的,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提出离婚,按照诉讼程序办理,适用行政程序,即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婚姻登记程序取得离婚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涉外离婚诉讼,具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法院受理地法律,本案适用中国婚姻法。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是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婚姻破裂原则。如果夫妻关系破裂,他们应该调解或决定离婚。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3: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