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有很多规定。当事人一方是我国公民的,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在国内结婚、生活在国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居住地法院以离婚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法院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该国的最终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居住地国法院管辖国籍国离婚诉讼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只就分割国内财产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知识是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理权有很多规定。当事人一方是我国公民的,由其住所地的民事法院管辖。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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