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 |
释义 |
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主体是指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具体主体和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来说,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时,只有无离婚过错的一方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一是配偶有重婚行为的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已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被配偶虐待、遗弃的人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相应地,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人也很具体,即婚姻关系中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离婚过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除本条所列理由外,离婚损害赔偿金在其他情形下不得主张。原因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些原因属于重大过错行为,但并非所有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都可以归为上述原因。比如:通奸、婚外情、卖淫嫖娼等行为,情节可能比一般遗弃、虐待更严重,对对方的伤害可能非常深,但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列出这些行为,所以通奸,婚外情等行为目前不能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何时行使? 夫妻一方因重婚、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时间有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不允许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罪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一审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严格限制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法院不判决终止婚姻关系,无罪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即使婚姻中存在侵权行为,当事人只想要求损害赔偿而不打算离婚,这一制度仍然不适用。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中“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改之初,有人认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是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物质损害赔偿。理由是,如果侵权行为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人身自由权”,民法规定,即使要求赔偿,也没有必要“导致离婚”。如果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对方物质利益减少,属于财产返还范畴,可以按照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决,而不是赔偿。而且,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无论结果如何,受害方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是处理离婚期间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措施,而不是赔偿损失。同时,上述行为也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受到诉讼法的处罚。因此,不能援引本条来处理因离婚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无论结果如何,受害方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只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否认物质损害赔偿。从立法精神上看,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应并行不悖,相辅相成。这两种赔偿方式共同弥补了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惩罚了错误配偶的违法行为。 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婚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其他法律知识,您需要知道,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知识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解决问题。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