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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释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消除隐患、预防事故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单位范围很广,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一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商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人。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中。对消除隐患、预防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厂长、分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安全员、电工。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以其他罪予以查处。因此,本罪的主体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仍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一)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人员伤亡,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为保障劳动者安全而使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主要有:
    

一种是防护装置,即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屏蔽方法将人体与危险部位隔离的装置;
    

另一种是安全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坏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装置,如安全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
    

第三种是信号装置,即应用信号报警、预防危险装置,如信号灯等,电气指示灯等;
    

第四种是危险标志和识别标志,即危险通知标志,并借助醒目的颜色或图形来判断是否安全。
    

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国家立法机关和生产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劳动者权益。
    

事故隐患是指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隐患和灾害,仅限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如在有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的场所作业的工人,不佩戴口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的;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飞溅火花、刮屑的场所作业的工人,不佩戴护耳器、防护眼镜、面罩、头盔的;对操作电器的人员不赠送绝缘皮、绝缘手套的;对高处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带的;对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不佩戴防护装置的,未配备压力机械受压部件安全装置的,因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性能差,未配备必要的熔断器或者电气设备自动开关的,未配备必要的熔断器或电气设备自动开关的;车间或工作场所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粉尘含量大于2mg/m3,排放有害蒸汽和气体的设备未密闭的。造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发生重大事故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故意毁坏、纵火等,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是指负有劳动安全行政责任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本罪的构成,必须经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议。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未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未采取措施的,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这里,我们对隐患不采取措施,包括看不到隐患,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也包括不注意安全生产,敷衍了事。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或者效果不好,不足以消除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对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作为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负责人,行为人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但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对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使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构成不作为罪。(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本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以上是对公安部小编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相关回答律师网,希望能帮助有需要的人。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您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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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