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移送后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
释义 |
1、 案件移送后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移送案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这一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案件中提出,必须在提交诉状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异议站不住脚,裁决将驳回异议。当事人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以上是小编带给您的相关法律解答。我希望这些能对你有所帮助。可见,案件移送后,我们不能再提出管辖异议,应当遵守其规定,到有关法院审理。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希望确保您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欢迎您到我们网站进行相关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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