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形式考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公证形式审查(一)公证审查内容是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公证事项的环节。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二)所提供的文件内容是否齐全,意思是否明确,签章是否齐全;(三)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当事人按照有关办证规则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或者有疑问的,应当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办理代为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1。询问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公证员询问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做好询问记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的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理由、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询问笔录应当经核实后交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按指纹。 记录的修改须经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指纹批准。公证员在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核实、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提取、复制(复制)有关材料、证件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物证进行拍照、书面记载的,证人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取、复制(复制)的物证材料或者照片以及书面说明应当予以记载。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一致,并且资料、原件、副本应当与笔录一致,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提取、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笔录进行核对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调查包括了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有关书证、物证、音像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派出工作人员外出核查的,除核查收集书证的人员外,应当由两人进行;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查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和有关证明材料采用现场核查方式核实的,应当制作核查记录,由公证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绘画、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调查情况或者物证。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件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验、翻译的,公证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委托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和翻译材料应当由有关专业机构和承担鉴定、鉴定、翻译工作的人员盖章、签字。委托鉴定、检查、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即根据《意见》第二百五十六条进行审查。根据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明,根据取得的公证书原件和执行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未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或者原公证机关审查后未出具执行证书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法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一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小编解释的“公证书审查来源”。在实践中,不仅公众不了解公证审查的原则和根据不同的审查原则出具公证书的作用,而且不同的公证机构、不同的公证人对同一公证事项采取不同的公证审查原则。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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