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杨某应聘进入某软件公司后,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为1万元。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后,由于双方就转正后的工资多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杨某未再到公司上班,而是紧接着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决驳回了杨某的申诉请求,对此不服的杨某又到法院起诉了公司。 庭审中,该公司表示,杨某系自动离职,而支付员工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应仅限于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由于公司方面始终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给杨某补偿金。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软件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 法官析案: 张*清法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杨某与公司就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因此,软件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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