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是专利行政复议机关执法 |
释义 |
我们谈论的大多数专利都是经过多年的艰苦研究才形成的。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在专利注册几天后就被撤销了。这个简单的撤销决定会使人们的努力付诸东流。公民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下列专利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现在就让我们来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什么是专利执法的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专利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两种类型,专利行政复议机构也有两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重新考虑。当然,虽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相同,但内部处理部门可以不同。根据《行政复议程序》第三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类组织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既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复议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1。专利申请人不接受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异议的。专利申请人不接受优先权要求。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作为秘密专利申请或者不作为秘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对撤回专利申请不服的。对视为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终止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逾期丧失权利,请求恢复权利,但不恢复权利的:9。专利权人对授予再许可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再许可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满意;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制度处罚不服的。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项是“掩盖条款”。没有解释它包括什么情况。但从实践的角度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在内。综上所述, 我们了解到,当您申请专利时,您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并不满意。上诉仍不能解决的,可以直接向上述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构提起专利行政复议,并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不当的行政决定。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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