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偷拍的照片和记录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
释义 |
离婚时偷拍的照片和记录能作为诉讼证据吗?我和丈夫在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为了在婚外寻求安慰,丈夫有了外遇。2006年8月,丈夫向我提出离婚协议,遭到我拒绝。2006年11月,他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看到我丈夫如此无情,我真的很伤心。为了证明丈夫属于“与有配偶的人同居”的情形,我委托一名私家侦探秘密拍摄并制作了他与第三者吃饭、生活的录像资料。请问,这些证据能否作为我向法院申请离婚赔偿的诉讼证据? [分析与回答]: 你的问题重点是秘密拍照和录像的证据力。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也存在较大分歧。根据诉讼法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合法性,是指必须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取得诉讼证据。除了要求证据形式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乃至审查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关于偷拍、录音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的批复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谈话内容所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对方同意,才能作为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录音是违法的,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材料不得作为证据。”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批复》对禁止当事人通过秘密拍照、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一些当事人因举证难或无力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其民事权益的保护。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以法律手段取得的音像资料,有其他证据证明无疑或者经音像资料核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证据的效力。 本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获取法律禁止条款的方法”,这比1995年的答复更为合理。但由于同一案件在适用时的规定比较模糊,对同一案件仍有不同的看法。因此,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作为“配偶及与他人同居”,您的丈夫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第三人虽有隐私权,但隐私权与配偶的权利相冲突。一般来说,配偶权的保护要优于第三人的隐私权。尽管这些照片和视频涉及第三方的隐私,但您制作这些照片和视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侵犯第三方的隐私,而是为了保护您首选配偶的权利。这是涉及他人隐私的最后手段。因此,非法拍照、录像并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就“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条款而言,你委托私家侦探对丈夫和第三人秘密拍照,不是合法的取证方式。但是,在案件中通过秘密拍摄、事先录音取得的证据,应当视情节而定,不能认定不合法。一般来说,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根据你的陈述,你委托私家侦探秘密拍照记录,以维持你在婚姻中的合法地位,这不是你的过错。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还应考虑到社会现实。由于现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低,如果对录像带、录音带等证据的限制过于严格,可能会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与公共正义理念相冲突。你所说的证据经过审查鉴定,但未经编辑、拼凑、篡改、捏造,虽未经你丈夫许可取得,但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可以使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被受理的依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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