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拆迁新规:八道程序缺一不可 |
释义 |
八个步骤如下: 1。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强拆人的姓名和被强拆房屋的地址;二、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三、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四、强制拆迁的期限;五、要求当事人清理存放的财物在拆迁对象上,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表现。本文的主要内容有:1)强制拆迁的实施方式和期限;2)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3) 作出决定的机关的名称和时间。强制拆迁实施前3日,必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通知书。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之初,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强制拆迁人宣读《决定》。如果他拒绝在场,执行将不受影响。 7。强制拆迁执行机关应当对强制拆迁过程进行记录,并制作拆迁财产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强拆人和现场其他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遗嘱执行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说明情况。 8。被拆迁房屋的财产由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运至指定地点,交给被拆迁人。被强拆人拒不接受的,应当办理定金公证。 点评: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写入宪法,“钉子户”造成的悲剧不应该上演。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明确制定的,没有根基是一个响亮的“钉子”。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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