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体现了什么原则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体现了什么原则?不安抗辩权制度不是纯粹法律逻辑的产物。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不是理论上的合理性,而是实践上的积极意义,符合立法者希望通过合同法来宣传的价值目标。现代社会,大多数双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是同时进行的,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往往不一致,往往约定一方先履行付款。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后都希望对方在当时履行合同。但是,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从合同有效订立到合同履行期间,会出现许多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使合同将来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面对现实可能性极大的各种重大违约威胁,任何一方先履行的,都不会甘于坐以待毙,把自己的主要经济利益交给不可预知的未来;相反,为了自己的利益或避免损失扩大,当事人总是想方设法克服和解决不安抗辩权,但传统的《合同法》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空间和余地过于狭窄,不安抗辩权成为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不安抗辩权使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避免了对他极为不利的地位,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致失衡,使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从成立到消灭的各个阶段都得到了贯彻,使当事人得以实现谁先履行获得相应救济手段。根据法经济学的理论,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所有的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实际上都在发挥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一切法律活动都应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为目标,即追求效率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增长。实行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损失。如果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如果不采取不安抗辩制度,第一方当事人只能将其视为有效合同,在履行期满前履行。显然,由于对方最终不履行义务,所有的支出都可能成为不必要的,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相反,如果采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付款人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综上所述,是为大家整理出的所有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所体现的公平有效原则,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达到较好的平衡,也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如果您有任何不明白的问题,欢迎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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