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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何相关规定
释义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哪些相关规定?
    

1。收集刑事证据的要求是:一是合法性;二是及时性;三是深入实践,结合特殊手段,依靠群众;四是客观全面;五是深入细致;(6) 科技手段的运用。(7)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存。刑事证据审查的步骤:(1)个别审查;(2)比较审查;(3)综合审查。在审查证据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证据来源是否可靠;
    

(2)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3)每个证据之间的关系。(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刑事证据的运用(1)强调证据、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处罚。(2) 严禁刑讯逼供。(3)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对犯罪的定罪,必须以犯罪情节清楚,证据充分为基础。(五)必须忠实于真理原则。(6)定罪证据不足形成的“疑案”应视为无罪。第六十一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证据。第六十二条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鉴定证据。第六十三条未经法庭出示、指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核实的证据,不得作为结案依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应当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二)被告人是否犯罪;(三)被告人是否犯罪;(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无罪、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和案由;(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七)被告人是否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八)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和涉案财产的处理情况;(九)管辖、回避、缓刑等程序事实;(x)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对被告人定罪从重处罚时,应当适用证据准确、充分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案件侦查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经法院核实,征收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判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作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不在场的,应当备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应当将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告知检察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摘抄,并及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证人:
    

(一)身体、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三)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合格人员不能作证的,应当在记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记录有关活动。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制止公诉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有关证据确实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移送不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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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