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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录像资料作证 不当得利返还
释义
    近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在法官耐心的工作和录像资料的证明下,被告人陶某不得不将某信用社多付的13500元返还给信用社,使这起不当得利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工作人员失误 贷款一千伍却付给一万伍
    2005年5月的一天,家住普兰店某乡的陶某持贷款证到某信用社贷款1500元用于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信用社工作人员小吴很热情地接待了陶某,并按着贷款程序为其办理贷款事宜,但由于小吴粗心大意把贷款数额1500元误写为1.5万元,且出纳员小吴和复核员小马在付款和复核时均未看付款凭据的大写数额,而是按小写数额1.5万元付给陶某,陶某二话没说,拿着1.5万元就走出信用社。
    提前还贷款,信用社发现多付了13500元
    事隔5天后,陶某到信用社还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感到很奇怪,怎么只用了5天就还贷了。当问及原因时,陶某称从别处又借到钱了,还说银行贷款有利息,借亲戚钱,不用给利息,能省几个算几个。于是,信用社工作人员为其办理还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信用社发现有错,在贷款时多付了陶某13500元钱,于是向陶某说明,但陶某拒不承认有这马事.陶某说我贷款是1500元,且有贷款凭证上的大写数额为证,并没有多拿13500元。而信用社一方却坚持自己的意见,并经核对帐目确实贷给了陶某15000元。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信用社一纸诉状将陶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陶某返还不当得利的13500元。
    法院耐心工作 不当得利返还
    普兰店市法院接案后,为了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失,马上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并按着诉讼程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被告陶某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声称“自己没偷没抢,法院不敢判,公安局不敢抓。”针对被告不合作的态度,法院工作人员没有一走了之,而是耐心地为陶某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告知陶某应当到庭参加诉讼,这是法律对每个公民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告知陶某,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陶某的态度有了好转,答应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在开庭的前一天,被告陶某到法院领取了开庭传票。但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而是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本案是被告方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于是便对其律师说明情况,让律师转告陶某,如法院再次传唤被告仍不到庭的话,法院将依法拘传陶某。被告人陶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在第二次开庭时参加了诉讼。法庭上被告陶某仍坚持自己的意见,声称没有多拿13500元。当法院向其播放了原告提供的当日陶某贷款全过程的录相资料时,并当场演示了点钞机点钞1500元与15000元的时间差时,被告陶某不得不承认多拿了13500元的事实,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局面。
    本案的发生与审结在近年来法院审判工作中并不多见。一方面说明信用社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纳员和复核员都没有发现错误,且在当日清点帐目时也未发现问题,说明信用社在管理上还需加强。二是被告方不懂法,只知自己不偷不抢得来的金钱就应该是自己的,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知法律有规定,不当得利人有将所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这里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取得利益的事实,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到,本案被告陶某认为自己没偷没抢而得的13500元钱,不是合理合法的,其所产生的返还不返还是自己的事,以及公安局和法院管不着的想法显然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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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