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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庇、包庇犯罪的辩护
释义

1、 《关于包庇、包庇尊敬的大法官、法官罪的辩护词》,
    

受被告人顾某委托,XXX律师(济南)事务所指派周学葵律师为被告人顾某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档案,对案件有了全面了解。现结合法庭调查和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从顾某的讯问笔录来看,主观恶意较小,可见,第一被告人菊某某持刀伤人后,他先与好友刘某伟打官司,为了帮助菊某某逃跑,刘某伟找到女友顾某借钱,并简单告诉顾某“菊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需要赶快离开”。可见,在顾某参与该事件前,刘锡伟已形成包庇朱锡思的犯罪意图并采取了行动。顾不是犯罪意图的提出者。顾某答应帮忙,主要是因为他对男友刘希伟的感情因素,而包庇朱希思的主观恶意并不明显。
    

第二,刘锡伟向顾某借钱时,只说“居心思跟别人打架了,要马上离开”。顾某认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打架,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事件,这也可以证明顾某一开始并没有怀有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二是犯罪情节明显轻微。首先,谷开来没有直接参与借款。由于顾某没钱,刘旭伟直接命令顾世龙回家拿100元钱。谷开来没有参与100元的发行,也没有扮演任何角色。第二,顾的客观行为是被动的。后来,顾某陪男朋友刘思伟去看朱思思,送他去火车站时,他知道朱思思用刀伤人。是刘旭伟在劝说朱思思逃跑。顾只是陪着他。他的行为不再挑剔,也没有真正的帮助。即使顾某没有出现,没有陪他送钱去火车站送行,朱克西的逃跑也已成定局。案发前,被告人顾某能够守法,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她到案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配合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诚悔罪。通过对本案全过程的调查,虽然其行为已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其主观犯罪意图不深,具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将不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顾震球的主观意图不明显,客观行为是被动的。她的恐惧和消极的心理状态应该不同于积极的心理状态,消极的行为应该不同于积极的行为。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看,谷某在包庇、包庇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都小于刘某伟,应认定其为共犯。这也应该体现在量刑上。另一方面,顾某年纪小,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是初犯。他的主观恶意和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很小。我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能考虑到这一点。最后,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顾某的处罚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维护其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体现我国刑法的打击震慑、教育救助等双重社会功能。因此,我恳请法院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本着挽救顾某的目的,对顾某予以缓刑。
    

谢谢,首席法官和法官!XXX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
    

**律师
    

2010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地、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予以掩饰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合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律师以包庇、包庇罪为被告人辩护的,可以从被告人是否知道对方是罪犯、是否提供帮助等方面进行辩护。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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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