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几年 |
释义 |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数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的请求权不受一年的限制。《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租赁、雇佣、承包、委托等易与劳动关系混淆的法律关系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价格的索赔权有两年的诉讼时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中的“劳动关系”应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劳动报酬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此处的终止应理解为包括终止,即劳动报酬争议应在员工离开公司后一年内提出。然而,《调解仲裁法》在这一年中却漏掉了许多字眼。笔者认为,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的期限仍属于劳动仲裁时效,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中断或者中止劳动仲裁。原因有三:一是拖欠劳动报酬请求权属于债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理论上应以劳动仲裁时效(其性质为诉讼时效)条款予以调整。第二,在劳动关系中,工人对雇主有相当大的从属关系。《调解仲裁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索劳动报酬的,不适用时效条款。但是,随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者的从属地位也会随之消失,因此限制性条款的适用应当恢复。第三,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简易结算,劳动者就知道用人单位是否拖欠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为《调解仲裁法》将“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推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自该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符合劳动仲裁时效的初衷。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并计算即时影响从员工要求权利时起。 在实践中,一些工人在一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此时,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众说纷纭。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期限为一年,双倍工资补偿期限为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12个月(劳动关系成立不满一年的,以《调解仲裁法》第八十二条所称“一个月以上”为准)扣除《劳动合同法》),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因是,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认为,此时劳动者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认知状态,仲裁时效自动启动。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一年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此期间要求双倍工资的,应当予以支持,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整个劳动关系的持续时间。究其原因,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往往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提起仲裁或诉讼,其权利处于抑制状态。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充分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意见不一。我希望相关法律应该明确。 对其他人,从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继续违规的,从违规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在我们的网站上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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