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几年的加班费都不发,到劳动部门仲裁可以有额外的补偿 |
释义 |
我已经好几年没加班了,能不能在劳动部门仲裁再加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补偿金。因此,如果雇主拒绝支付员工加班费,员工可以在要求加班费的同时要求赔偿。 案例: 2014年10月,胡某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单位驳回后,胡某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胡某说,合同约定加班费每小时10元,因为他对加班不太重视。随着加班人数的增加,拟补发加班费,并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单位称,单位已按约定支付加班费,胡某辞职的真正目的是到另一家企业工作,不应得到经济补偿。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单位将按照法定标准补足胡某的加班费差额,不再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胡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加班费,即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胡某也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加班费并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这首先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即:,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但胡某未证实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加班费,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强迫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补偿金。然而,这一解释的核心是“拒付”。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拒绝支付加班费,但合同约定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故合同法解释不适用。基于第二种观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补偿胡某的加班费,但不支持追加赔偿的要求。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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