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前几天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员工只要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理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工资的具体支付时间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执行,也可以在辞职之日一次性结算。因此,试用期内不必提前30天辞职,用人单位也不允许扣除工人工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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