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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撞伤一人致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释义

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一)法定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二)量刑起点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人死亡,事故责任相同的,量刑起点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范围内确定。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达不到30万元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明知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机构缺失)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报废机动车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驾驶严重超载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重伤人数、死亡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可以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数额:
    

(1)“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一人重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
    <(二)“三人死亡,事故责任相同”的,每增加一人死亡,加刑六个月至一年;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30万元以下的”,在3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处3至6个月徒刑;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处2至4个月徒刑;
    <>(四)“重伤一人,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人重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五)其他可以加重处罚的情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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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