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必须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吗 |
释义 |
探视权在离婚案件中必须审判吗?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视实际情况而定。当事人双方对探望权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起诉书的请求书中写明,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母亲探望儿童,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 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安排通常在离婚时由父母商定。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就离婚时子女探视事宜进行协商,并对探视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详细的安排。因此,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视权的,当事人就探视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第1086条(2021年1月1日生效)[父母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此基础上,小编梳理了离婚案件是否必须审理探视权的相关内容。所以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在起诉书的请求中明确提出探视权。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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