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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经院长批准,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实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结束。第一审审理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理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的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听证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审理上述案件的期限的限制。经再审裁定的民事案件,按照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期限。下列期间不包括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资产清算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判、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判、执行的期间;当事人就执行、执行达成协议的期间——解除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期间;解除或者提供执行担保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停执行;执行期间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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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