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释义 |
交通事故证明责任分配规则:(1)总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请求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例如,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声称自己在医院接受了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医疗费丢失,无法在医院收回,那么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败诉。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根据《通则》中的证明原则,应当由事实请求人证明,但在一些具体的侵权诉讼中,事实请求人证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实际困难和不公平后果,另一方当事人因其特定的地位、责任和岗位要求而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诉讼,侵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中。机动车方承担举证责任。机动车方面不能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方面有故意或者过错的,由机动车方面承担责任。但即使在本案中,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程度、赔偿数额等具体事项仍承担举证责任。(三)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事实请求人的举证责任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自由裁量权,由法官确定举证责任的事实。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当事人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特殊,也比较简单。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证明责任一般规则下各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一)交通事故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有关身份证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原告有残疾或者死亡的,还应当提供与死亡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被害人扶养的不满18周岁的子女的关系证明,需要赡养的近亲属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相关工作收入证明,主要涉及误工费、伤残、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对于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明,主要可以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立案材料和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中证明(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复印件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被告人认可等方式证明; (证明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这里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的,还应当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查图、笔录等详细资料,以及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其他询问、询问笔录,以方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阅庭审中, 提供证明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证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发票、法医鉴定、评估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结果等; 如果被告的行为涉嫌交通事故,原告也可以提供被告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一般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供,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供。(2) 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范围: (1)证明身份及与被告人有关的其他信息,如现住址、职业、身份、工作状况、联系方式等; (2)证明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轻微过错程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的一方是被告的,还应当提供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故意或者过失情况,否则不能免除责任赔偿责任; (4)根据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程度低或者赔偿金额过高。(E) 提供自己车辆保险的相关信息,如保险单等。“虚拟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所谓“虚拟被告”,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方,而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被规定为直接被告的共同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情形或者与直接被告有法律联系。在交通事故中,虚构的被告人主要是指司机、雇员的雇主、车主或经理、保险公司等,其举证责任范围与被告人大致相同,但同时,也可以证明其对自己与直接被告人之间的上述虚构法律关系不承担责任,从而从共同被告人或共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中解脱出来。(三)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或者申请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范围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下列两种:(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事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增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质性纠纷无关的程序性事项。比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告驾驶方的车主可能对事故负有责任,但原告不以其为被告,因此法院可以加车为被告,处罚车主取得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取得的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必须由人民法院按照职权取得,如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其他材料的,如交警部门出示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时,公安机关拒绝配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移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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